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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3-26    浏览量:2143次

泰岱卫计字[2016]22号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各预防接种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预防接种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山东省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实施方案》(鲁卫疾控字〔2015〕63号)和泰安市卫计委《关于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的要求,我局确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并制定了《岱岳区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实施方案》。请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本辖区的专项活动。 
                      
                     岱岳区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山东省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实施方案》(鲁卫疾控字〔2015〕63号)和泰安市卫计委《关于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预防接种服务网络,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化管理,保障预防接种服务质量和安全,巩固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全面提升我区预防接种工作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建设和预防接种单位规范化管理
    1.完善预防接种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可及性。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方便群众、规范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辖区内的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制定建设规划和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重点抓好已经确定的20处预防接种站建设,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规范建设,并尽快组织完成资质认证、人员培训、冷链设备配备等开诊前的准备工作,2016年3月正式启动疫苗接种工作。在此基础上,按照上级要求,根据需要,适度进行接种站的建设,逐步形成以预防接种门诊为主体、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预防接种站为补充、在具备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大型厂矿企业等单位设置预防接种站的多种服务形式共存的新型预防接种服务网络。预防接种门诊与预防接种站要有相对明确的服务区域划分,避免服务范围交叉;城区预防接种门诊或接种站划分服务区域时,要按照地理位置科学划分,不得按单位属性划分。
    2. 合理安排预防接种服务周期。全区城区和有条件的乡镇预防接种门诊继续执行每天开诊接种,农村地区继续执行每旬逢5统一开诊接种制度。原则上示范化门诊应做到每日开诊;规范化门诊应做到每周开诊,每周开诊时间不得少于2天;合格门诊应做到每旬开诊,每旬开诊时间不得少于2天。各预防接种门诊要在双休日至少开诊一天,农村可根据“赶集日”等民俗节日适时调整开诊时间。预防接种门诊应根据服务需求,适当增加开诊天数,延长服务时间,满足群众的服务需求。预防接种门诊的地址、开诊时间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3.开展预防接种单位标准化建设。根据省卫生计生委修订的预防接种单位建设和分级管理标准,继续推动预防接种单位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预防接种单位设施和人员配置,统一命名,统一标牌,统一制度,全面加强预防接种单位的标准化建设。
    4.加强资质管理。强化对辖区预防接种单位的资质审批,定期进行考核,每年考核比例不低于50%;市卫计委将每年以不低于20%的比例分别对示范化门诊、规范化门诊、合格门诊、接种站和产科接种室进行复核。验收(复核)未达到相应建设标准的预防接种单位将予以降级,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命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对新设置的预防接种单位(预防接种门诊、预防接种站和产科接种室)和新上岗预防接种人员的资质认证。通过认证的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方可开展预防接种工作。预防接种单位和预防接种人员每3年进行1次资质审核。
    (二)加强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
    1.明确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的任务和责任区域,定期开展查漏补种工作。要按照《山东省免疫规划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鲁卫疾控字〔2014〕24号)要求,加大季度查漏补种工作力度,我区今年将统一开展季度查漏补种工作,并列入各乡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重要内容。预防接种单位应根据各自责任区域,确定分片管理责任人员,定期开展漏种儿童主动搜索和随访,重点搜索流动人口集聚地、留守和返乡儿童集聚地、儿童福利院、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高发地区等重点区域,及时将辖区新生儿和未建卡适龄儿童纳入预防接种管理,做好补种和记录工作。
    2.利用多部门沟通和协作机制,多渠道掌握辖区适龄儿童底数。各预防接种单位要利用与公安、教育、计生、妇幼等多部门建立的沟通和协作机制,比对多渠道获得的辖区适龄儿童信息,掌握辖区适龄儿童出生、流入和流出等情况,及时发现未纳入预防接种管理的儿童,摸清辖区适龄儿童底数。各预防接种单位要将山东省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产科模块、社区/乡村医生报告的儿童月出生情况与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儿童保健工作相结合,对新生儿名单进行比对,主动搜索漏卡儿童。
    3.强化预防接种卡(簿,含电子档案,下同)证管理,做好预防接种通知和后续追踪工作。
    (1)新生儿出生后,由医疗机构产科接种室发放预防接种证并将新生儿个案信息录入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出生后1个月内,由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预防接种门诊为孩子办理预防接种建卡手续,同时为发现的无证儿童及时补发预防接种证。对于本省户籍儿童,不论在本地居住时间长短,预防接种门诊均要在儿童首次前来接种时建立预防接种卡并录入信息系统,发现漏卡、无证儿童,要及时补证、补卡并录入信息系统。对于外省户籍儿童,在本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与本省儿童一样管理;居住时间不到3个月的,要及时接种疫苗,并填写预防接种证,做好临时登记。
    (2)各预防接种单位至少每季度对辖区适龄儿童预防接种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整理和核查。根据儿童的不同居住状态在预防接种信息系统中对儿童信息进行更新,对于重卡儿童进行剔卡;对于流出和失访一年以上的儿童,可将户籍类型改为“其他”并备注;对于死亡儿童,将状态修改为“死亡”。以上信息同时在预防接种登记簿中作相应标记,留存原始调查登记。
    (3)在完成接种后,预防接种人员应及时在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和预防接种证上登记疫苗名称、接种日期、疫苗批号、生产企业、接种部位、接种单位、接种医生等信息,不得有缺项,同时在预防接种卡(簿)中登记接种日期。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电子档案、预防接种卡(簿)和预防接种证的信息要一致。预防接种单位保存辖区儿童预防接种卡(簿)应在儿童满7岁后,至少继续保存15年。
    (三)规范预防接种告知和宣传行为
    1.开展预防接种宣传,规范宣传行为。要利用多种媒体、多种渠道和多种形式,制作和发放健康教育材料,广泛宣传预防接种知识和政策,做好4月25日“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和“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等宣传。预防接种宣传应以预防控制疾病为目的,宣传内容应当客观、科学,具有针对性,不得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