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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在职孕妈妈产检、休假及宝宝照料方面提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在职哺乳期妈妈应享受以下权利:
(1)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及哺乳期降低工资、辞退或解除合同。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3)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4)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工作。用人单位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 个婴儿,每天增加1 小时哺乳时间。
(5)哺乳期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
① 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包括铅、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甲醇、锰、氟、溴、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
② 孕期禁忌劳动范围的第三项(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③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信息来源: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